功能主要是实现监管部门、行业类别、中介机构信息等展示、中介评议、中介不良信用记录等统计。也就是按部门、行业展示中介机构信息,对中介机构信用进行评议管理。
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有:管线综合的总平图应以白图绘制,使用不同颜色以区分不同管线,并在各类管线进线点、拐点等重要位置明确标注坐标值。
跨区项目的规划手续目前由市规划局窗口统一受理、统一答复,不需要项目单位向项目涉及到的规划分局逐一申请,由市规划局行政许可服务处直接向规划分局派件,通过内部流程的改革,减少项目的跑腿次数。
遵守工程制图的规范和标准;竣工图的内容要与建筑实体的内容相符;图面整洁,线条准确,字迹清楚,不允许有涂抹、补贴现象;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须重新绘制竣工图,在竣工图上加盖竣工章;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所有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中签名必须齐全,不得代签,其中审核人应为项目经理。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及时到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2)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访问盐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门户网站,下载《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要求》,了解和熟悉报送程序和内容。(3)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前,应当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档案自检,自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将自检报告与《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一同送交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由专人对《申请表》和自检报告统一审核、接收、登记,并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不合格的,由预验收小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整改清单”,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一步整改完善。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4)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工程文件符合归档要求后,城建档案馆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盖章。(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核验联系单》。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在建设单位缴纳工程档案编审费后,城建档案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书》。
可以实施分期备案。每期备案的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总平图实施完毕,并且已经通过规划核实。
报审单位、名称、规模与立项及规划总平的一致性;抗震报审提供的图纸、岩土勘察报告需加盖有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专用章,且专用章有效期应在报审时间范围内。各县(市、区)按照管辖范围分别负责项目的抗震审查工作。
市地震局主要受理盐城市区(在市发改委取得核准备案立项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申请。各县(市)区地震局、建设局受理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在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取得核准备案立项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按规定应该报审。建设项目应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变更应经原项目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单)及其它相关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变更内容及审图机构的相关规定送审变更资料。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单位由业主自行选择,环评文件编制过程是业主和环评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协商过程,任何环保行政审批人员不得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业主自己填报,也可委托环评单位代填。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按照相关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