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6415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232Q3320164155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现场检疫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232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亭湖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青年东路53号A座);盐都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开发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新都东路82号9#楼);盐南高新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7#楼)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申请人身份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产地检疫申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来源情况说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审查 | 3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核发证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简政放权政策,压缩审批办结时间,优化服务,方便群众。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木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规章】《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及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 已经实施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 【规章】《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检疫防控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833404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8712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参与权;行政监督权;隐私保密权;行政保护权;行政获益权;行政求偿权。 行政相对人义务:遵守行政秩序;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