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6415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232Q3320164155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现场检疫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5232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亭湖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青年东路53号A座);盐都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开发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新都东路82号9#楼);盐南高新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7#楼)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申请人身份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产地检疫申报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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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来源情况说明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查 3工作日 符合要求 核发证照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简政放权政策,压缩审批办结时间,优化服务,方便群众。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产地检疫合格证
审批结果样本 产地检疫合格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木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规章】《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及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 已经实施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 【规章】《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检疫防控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有
答: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要遵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答: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以及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833404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8712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参与权;行政监督权;隐私保密权;行政保护权;行政获益权;行政求偿权。 行政相对人义务:遵守行政秩序;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
办理地点
  • 亭湖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青年东路53号A座);盐都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开发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新都东路82号9#楼);盐南高新区政务中心林业窗口(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7#楼)
咨询方式
  • 0515-8833404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8712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