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依据 |
【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将其档案以及相关资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时,可以由本人或者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 第53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第四项第2条 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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