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2000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03X13322014320007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南路38号;江苏省沿海人才市场流动人员档案室(一楼);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9号;B区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户口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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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户口迁移证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报到证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四)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加快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办(〔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3.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第二十六条 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聘(录)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一)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二)持有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8198709;051580500096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