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今后国家如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146号令,第十条 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档次划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