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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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基本信息 即办件 不收费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22014324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03X13322014324004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9号;B区6-1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因少报、漏报职工缴费工资,申请上调缴费基数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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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146号令,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并形成征缴计划,税务机关依据征缴计划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实际缴费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按照规定缴费。 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方面有调整的,省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四、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应缴未缴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 (二)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参保缴费时间起补缴。参保人员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根据当时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人当时所在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本人档案,认定其可以补缴时段。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或依据投诉、举报,依法查实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处以罚款。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0500096
监督投诉方式 05158050073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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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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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9号;B区6-11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0500096
监督投诉
  • 05158050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