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24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03X13322014324004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9号;B区6-1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因少报、漏报职工缴费工资,申请上调缴费基数的。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政府146号令,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并形成征缴计划,税务机关依据征缴计划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实际缴费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按照规定缴费。 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方面有调整的,省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四、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应缴未缴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 (二)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参保缴费时间起补缴。参保人员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根据当时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人当时所在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本人档案,认定其可以补缴时段。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或依据投诉、举报,依法查实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处以罚款。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0500096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0500735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