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无
|
| 备注 |
|
|
| 2 |
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 备注 |
设计资料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
|
| 3 |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 备注 |
若依法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签发管线、杆线须符合规划布局的文件。 |
|
| 4 |
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材料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填报须知 |
|
| 受理标准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