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8160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332011816000202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7823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G11号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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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道路运输证原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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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新车车载终端安装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车辆所有人、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车辆行驶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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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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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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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4工作日 | 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 2 | 审核 | 0.4工作日 | 审核 | 审查意见书 |
| 3 | 批准 | 0.2工作日 | 批准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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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第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5-86663142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