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20250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811E332012025000101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811E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一楼C12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当进行审查。^兽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兽药管理条例》、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及兽药技术标准;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它兽药广告需经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受理 |
| 2 | 审批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审批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兽药广告批件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兽药广告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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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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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增补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 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7ab231eb017abd6bd860052d&fileId=&type=&title=%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B9%BF%E5%91%8A%E6%B3%95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 ((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 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777d07c50177b80b86032a90&fileId=&type=&title=%E5%85%BD%E8%8D%AF%E7%AE%A1%E7%90%86%E6%9D%A1%E4%BE%8B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083103;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8269618;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网址:http://snw.yancheng.gov.cn/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 电话 | 0515-86661244 |
| 地址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国投商务楼1244室 |
| 网址 | https://xzfy.moj.gov.cn/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
| 电话 | 0515-88425063 |
| 地址 | 新都路与盐城路交界处路南 |
| 网址 | https://ydfy.yc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