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20267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811E3320120267002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事项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811E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一楼C12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经检疫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可以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农业植物繁育基地信息登记或原种检疫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
2 审批 1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批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产地检疫合格证》
审批结果样本 《产地检疫合格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小麦种子产地检疫规程》《大豆种子产地检疫规程》《苹果苗木产地检疫规程》《棉花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甘薯种苗产地检疫规程》《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玉米种子产地检疫规程》《香蕉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向日葵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69083103、8826903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8269618;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网址:http://snw.yancheng.gov.cn/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
电话0515-86661244
地址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国投商务楼1244室
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电话0515-88425063
地址新都路与盐城路交界处路南
网址https://ydfy.yczy.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一楼C12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083103、8826903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8269618;投诉信件邮寄地址: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网址:http://snw.yancheng.gov.cn/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