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5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3000117050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26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亭湖区项目)盐城市亭湖区亭湖区希望大道中路18号行政审批局五楼531室;(盐都区项目)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开发区项目)江苏省盐城市新都东路82号希望大道与新都路交界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04综合窗口:(盐南高新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7#楼二楼住建局A17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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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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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进度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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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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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品房开发建设资金投入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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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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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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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国有土地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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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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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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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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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审批要求 | 颁发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现场勘查时间除外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增补依据
-
【部门规章】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四十五条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gkzhudongfalvfagui/gkzhudongfalv/200012/20001211_155190.html
咨询方式 | 0515-89800892(亭湖),0515-81999301(盐都),0515-68086035(开发区),0515-69935906(盐南高新区)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918621(亭湖),0515-88429170(盐都),0515- 68086050(开发区),0515-67891183(盐南高新区) |
- (亭湖区项目)盐城市亭湖区亭湖区希望大道中路18号行政审批局五楼531室;(盐都区项目)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开发区项目)江苏省盐城市新都东路82号希望大道与新都路交界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04综合窗口:(盐南高新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7#楼二楼住建局A17综合窗口。
- 0515-89800892(亭湖),0515-81999301(盐都),0515-68086035(开发区),0515-69935906(盐南高新区)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918621(亭湖),0515-88429170(盐都),0515- 68086050(开发区),0515-67891183(盐南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