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293008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03X1332201429300801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9号,市城投商务楼7楼738室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高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施教机构,具有下列条件的,可对照申报要求进行申报。要求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师资、场地、经费、管理机构等基本条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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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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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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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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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3〕99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教育厅(局、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科技局、教育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现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培养培训机制,推进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大力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 立足培养,创新机制。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作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积极探索“工程”实施的方式方法,创新培养培训的体制机制。 示范引领,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工程"的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培养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鼓励部门、地区和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围绕使用培养人才,着眼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培训人才。 统筹协调,分类实施。注重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国家其他各项重大人才工程相衔接,与各地各部门人才规划中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相协调;调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培养培训基地(机构)、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各方积极性,推动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别、多形式的培养培训格局,分步分类推进“工程”实施。 二、目标任务 围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个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三、重点项目 (一)高级研修项目 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为高层次人才创造一流的进修和交流环境。每年举办200期左右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培养1万名左右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实施办法:每年度各地各部门申报研修选题,经审核批准确定年度研修计划;各期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由地方或部门组织举办,所需经费在整合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 在12个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9个现代服务业领域,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为主要内容,实施短期培训项目,培养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全国每年培训80万名。 实施办法: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等重点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各相关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工程指导协调小组综合协调每年度各地各部门申报的培训计划,经综合平衡和审核批准,由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央企和国家级重点行业协会等涉及急需紧缺人才较多的单位可直接申报,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保证培养培训的质量。所需经费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按照原经费渠道予以保障,鼓励地方、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渠道资金支持。 (三)岗位培训项目 针对有关重点领域具有中高级职称的骨干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以专项培训、综合培训、集中授课、在线学习、专题研修等多种方式,分类组织开展人才理念更新、知识更新拓展、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实践能力提升、团队合作、技术适应、创新创业等能力提升训练,重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综合素质,提升岗位适应、职业发展能力。全国每年培训19万人。 实施办法:每年度由各地各部门申报人选和数量,经审核批准,由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统一委托专门培训基地或机构承办。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原经费渠道予以保障,鼓励地方、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渠道资金支持。 (四)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确定200家左右的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根据工程培养培训任务要求,分期分批推动基地建设。推进培训项目、专家师资、教材资源、数据库开发、施教机构和研究课题等建设。加强在线学习平台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国际交流。 实施办法:按照工程培训任务和质量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制定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和管理办法,每年由各地各部门组织申报,经审核批准后运行。加强基地承担培养培训任务评估检查,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中央财政对经审核批准的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给予适当资助,基本建设和日常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工程”经费主要由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投入等构成。政府经费主要发挥对“工程”经费投入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各级政府承担的工程项目任务,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部门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任务,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支持。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项目资源,做好项目归并和管理对接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政策不衔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确保重点项目的实施。各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费。要保障本单位开展工程项目支出,加强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政策保障 1.加强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才使用政策的贯通。参加“工程”培养培训和学习情况作为个人专业技术经历和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记载。完善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 2.做好“工程”培养培训与各类人才培训政策的结合。探索“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在国家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中,明确与“工程”重点领域相关的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并在实施中搞好衔接;重视发挥企业作用,加强用人单位的人才培养培训与“工程"培养培训任务的衔接;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拓宽和完善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进入“工程”的通道。 3.做好队伍建设和制度改革的结合。对有关重点领域、重点类别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工程’’实施进展情况,重点推进金融会计、社会工作、能源资源、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业设计制造、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制度改革。 (三)服务保障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工程”学习情况及相应学时须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根据“工程”年度计划和培训需求,定期发布“工程”项目目录。面向社会征集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服务网络。研究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模型,分类制定培训大纲,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实施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工程,开展培训需求调查预测和反馈工作;加强网络课程和培训项目、专家师资、教材资源、施教机构和研究课题等国家数据库建设。 (四)监督保障 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对入选的“工程”项目和承办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工程”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工程”人才培养培训评估体系,及时跟踪考核“工程”社会效益和实际效果。 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相应制度,确保培养培训资金专款专用。强化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经费配套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逐步实现“工程”现代化网络管理,通过全国“工程”,综合管理网络体系,及时掌握情况,实时监控,动态调控,提高“工程”实施效果。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工程”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部门,成立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简称全国指导协调小组)。全国指导协调小组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指导协调小组,有关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成立指导协调小组。充分发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及各地各部门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的职能作用。 (二)组织实施 “工程”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分级组织的原则,采取年度项目计划管理的方式进行。 全国指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审定发布“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工作部署,制定“工程”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各地指导协调小组根据批准的任务要求,落实实施办法、承办单位、培养培训人员及经费预算,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领域“工程”项目的专业指导、行业动员和质量评估等,并承担有关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级重点行业协会、央企和有关单位也可承办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全国指导协调小组和地方、部门指导协调小组分级分类对各项任务的组织管理进行评估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任务批准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 (三)实施步骤 “工程”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动态调整的方式组织实施。2011年,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启动“工程”实施工作;2011—2015年,逐步落实“工程”各项工作,大规模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活动,推动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2016—2020年,全面开展“工程”各项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巩固成果,加强薄弱环节,适时调整重点方向,力争在制度建设、机制创新上有较大突破;2020年,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15]1号,第八条 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着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200名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评定。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优先从地区或部门、行业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由市级以上(含)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由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继续教育专家指导小组,从事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科目指南、项目实施、课程设置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及评估工作。 第九条 依托各类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鼓励和支持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580500738 |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45 |